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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4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南丰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物流打牌娱乐时,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争执,推搡孙某某的妻子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撞击至栏杆上,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56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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