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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7时许,在**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口处,张某某因其楼上有噪音一事与住在其楼上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面部打伤。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报警,李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来。2020年5月12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李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是邻里关系和亲属关系,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社会危害不大,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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