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9261990********,瑶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华县),住江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5日被江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0时30分许,在江华县**乡**村**养鸡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等人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李某甲将李某乙右手小指咬伤。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右手小指中节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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