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6********,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江西**,家住江西省于都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8时许,在**镇**村**组李某乙家门口,李某甲与李某乙因为李某乙的鸡吃李某甲的菜一事发生争执,随后二人情绪激动发生肢体冲突,二人先是用拳头在对方脸上互打,随后李某乙从家门口拿了一根约一米长的木棍朝李某甲右臂打去,随后双方再次发生拉扯,过程中李某乙摔倒在地,李某甲上前在李某乙左胸上打了几拳。2020年04月29日经于都县中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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