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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居住地中铁十六局龙南县**道**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晚,在中铁十六局龙南县石峡山赣深高铁隧道出口工地上,李某某和工地司机王某某在施工时因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某把王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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