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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1********,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起诉人李某某因本村牟某某砍其自留地内软枣树而与牟某某发生争执并推搡,后将牟某某推倒在地,致其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案件起因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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