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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在乐亭县姜各庄镇三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史某某因故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其间李某某用手击打史某某面部,致史某某鼻子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史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2020年6月3日史某某到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本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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