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21时许,武某某(已判刑)、冯某某、李某某、常某某在怀安县**镇**街一中路南侧**宾馆一楼大厅办理入住手续过程中,武某某与魏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魏某某与武某某进而撕扯,后武某某、冯某某、李某某三人用拳头击打魏某某背部及其他部位,魏某某被打倒在一楼楼梯口处地上后,冯某某用脚踹魏某某背部等处,武某某用脚踹魏某某头部,造成魏某某左眉弓处受伤,经怀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5月17日,武某某等人与魏某某就医疗费用等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付人民币拾肆万元。魏某某对武某某、李某某等人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