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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手营子矿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6时37分许,在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区**镇**小区门口,被害人高某某在倒车时,车辆险碰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怀孕的妻子徐某某,高某某下车,李某某与其发生口角,并先动手打了高某某眼部一拳,双方厮打在一起,经鹰手营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支付赔偿金,取得高某某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支付被害人高某某赔偿金并取得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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