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刑不诉〔2023〕3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73********,*族,大学文化,系**公司**部门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7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妻子高某某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其姐夫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找其姐姐索要其母亲的身份证,因言语不和李某某和刘某某发生争执和打斗,在打斗中李某某用脚冲刘某某的前胸进行了蹬踹,致刘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3年7月12日,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于当日和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书》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亲属关系,本案发生因家庭内部矛盾引起,李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事发后能积极悔过,对此事有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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