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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现住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9时许,在藁城区良村电厂西侧南北路上,王某甲与李某乙因包工程纠纷发生争吵并撕打,后王某甲儿子王某乙与李某乙儿子李某甲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及撕打。后李某甲开车从石炼一区天天乐超市拿一把菜刀后返回打架现场,并用菜刀将王某甲臀部、王某乙背部砍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9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王某乙出具了谅解书。2020年7月14日李某甲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开发区治安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主动投案,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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