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小区**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2时许,在裕华区**路**水果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付某某、冯某某因租门脸一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打斗,李某某将付某某打伤,后李某某报警。经鉴定付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和解,已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