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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2时许,在裕华区**路**水果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付某某、冯某某因租门脸一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打斗,李某某将付某某打伤,后李某某报警。经鉴定付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和解,已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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