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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山海关**厂**公司员工,现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花园**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2015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我院决定依法执行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坞干活的时候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面部、胸部受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方现已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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