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磊森,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3日22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乘坐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金穗家园小区,李某某要求王某某将其送到小区内,王某某以该小区太黑路窄拒绝李某某的要求,李某某下车后使劲关门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某打开车门再次使劲关门,王某某随即下车双方发生打斗。打架过程中,李某某致王某某鼻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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