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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3********,汉族,文盲,退休职工,非中共党员、非人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城关镇文明路东段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28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兰考县谷营乡四一村弟弟李友家中,因李某某添坟发生纠纷,后引起撕打,李某某用铁锹打李友,造成李某某侧第9肋骨腋段骨折并液气胸,经法医鉴定,李友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友10万元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某要求我院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系近亲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友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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