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户与被害人张某某户因堆放柴火的事情发生纠纷,进而引发冲突。双方推搡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李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推倒在地致李某某受伤、被害人张某某肋骨骨折。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付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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