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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5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3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小区保安值班室交接班时,因抢坐凳子发生口角。后二人走出值班室,王某某拿起一根警棍追上李某某并打李某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摔倒在地,后李某某捡起警棍打王某某。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小区保安值班室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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