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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67********,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街道居委会**号深圳市福田区****宿舍,**公司**项目部员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系**局**工地员工。2019年12月31日上午,刘某某未经同意使用李某某所在电工班斗车,二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殴打刘某某面部及身体数拳后被工友拉开,随后刘某某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4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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