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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马鞍乡**村李湾**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县**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15时许,陪同姐姐李某甲至本市武昌区**路**小区**栋**单元**室与贾某某办理房屋退租手续,因房屋维修问题与贾某某发生矛盾,后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与贾某某产生口角并互殴,期间用拳头击打贾某某面部,致贾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为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李某某已对被害人贾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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