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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街道**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潘某某及其妻黄某某夫妇经营**广告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广告店。袁某某以介绍生意为由添加黄某某微信,但袁某某并未介绍生意且发送暧昧信息,潘某某夫妇则怀疑袁某某受李某某指使前来捣乱。2019年5月27日18时许,潘某某到李某某的**广告店询问有关袁某某的情况,双方并未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来到李某某的店内对李某某进行辱骂,李某某遂与黄某某进行对骂,继而相互拉扯并互殴。期间,钟某某与潘某某进行了劝解。在劝架过程中,李某某将潘某某的眼镜打掉,潘某某亦动手打了李某某。李某某见潘某某夫妇两人打她,遂用菜刀去砍黄某某,因潘某某拦阻,李某某用菜刀将潘某某左手臂砍伤,潘某某跑到店子外面,李某某遂扔菜刀打潘某某,未打到潘某某;黄某某见其老公潘某某受伤,遂持菜刀将李某某店内的一台理光牌7001黑白复印机砍烂;当潘某某返回**广告店欲再次劝解时,李某某用剪刀朝潘某某扎过去,潘某某遂用右手手掌去挡,致使潘某某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经冷水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潘某某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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