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801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无业,住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润东,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家中出来后看见被害人王某某推个翻斗车准备收割谷子。因为以前村里修水泥路时王某某没有参与集资,李某某就叫割谷子机不要给王某某收割谷子,双方为此发生了口角,争吵中,李某某对着王某某的胸部等处打了两拳,后被村里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第2、3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泸溪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到案,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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