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为祁东县**镇**街**路**号**村**组**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刘某某、王某某夫妇当晚因出售废品之事到金桥镇仁赋村黄桥组烤烟房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柏某某夫妇理论,双方发生争吵、推扯,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将柏某某推倒在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见其妻子柏某某被推倒,便与刘某某扭打在一起,柏某某与王某某扭打在一起,李某某与刘某某双方面对面互相抱着想将对方摔倒在地,结果李某某将刘某某抱着摔倒在地,致使刘某某左腿受伤。后经检查,刘某某的左股骨骨折,李某某、柏某某、王某某有不同程度的皮外伤。2020年6月16日,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8000元,刘某某对李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祁东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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