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资兴市**新区**村朝门下**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资兴市**街道新民社区**斜对面的家门口,与被害人袁某某因喝酒呕吐一事发生争执,袁某某动手殴打李某某后,两人开始互殴,李某某将袁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袁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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