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92********,汉族,本科文化,长沙**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4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9日23时许,被害人蒋某某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栋**房结算工资,因双方协商未果,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要求被害人蒋某某当天先回去,改日再谈此事,被害人蒋某某不同意,执意要当日结算清楚,否则就不出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遂将被害人蒋某某拖出门外,致其右边髋关节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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