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3********,汉族,高中肄业,系**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1日被河南省内黄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内黄县看守所,于2019年3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3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3月11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摩登街西口地摊吃饭时,与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厮打,李某某将张某某、谢某某(伤情鉴定明白卡显示为轻微伤)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具结悔过,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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