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54岁。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07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卫军,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赵卫军的意见,并于同日电话告知被害人王某某诉讼权利义务并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其间,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9时30分许,在天水市麦积区道北十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骑着自己的三轮电动驾驶的面的车发生刮擦,致王某某的面的车前保险杠受损,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双方约定到麦积区下曲给王某某修车,当双方走到天水市麦积区道北33路公交总站对面时,李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撕打,后李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鼻子等处殴打致伤。2018年7月12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字[2018]0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虽给受害人造成了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且系累犯,但其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现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已无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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