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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靖远县东升乡红湾煤矿井下工作时,不慎吸入爆破后的烟尘导致昏迷,何某某、刘某某等人见状将李某某往井外转移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头击打何某某嘴部,导致何某某上颚的二颗门牙当场掉落、一颗门牙根冠折断、一颗门牙严重松动。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牙齿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红湾煤矿赔偿何某某损失42000元,何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伤害何某某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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