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盘州市亦资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红果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0时许,盘州市亦资街道办**居委会网格员李某甲与**小区居民黄某某在盘州市亦资街道**小区便民疏导点临时摊位处因摊位问题发生口角,黄某某将李某甲打伤后被龚某某拉开,龚某某用脚踢黄某某,随即龚某某、李某某将黄某某带至**小区警务室,龚某某、李某某再次对黄某某拳打脚踢,李某某并拿起警务室墙边一个木制黄色烟筒殴打黄某某腰腹部。2020年10月27日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7日,龚某某、李某某与黄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的医药费由龚某某与李某某承担,龚某某、李某某两人另补偿黄某某人民币壹仟元整并于当日支付。黄某某及其家属出具对龚某某、李某某的谅解书。另李某甲与黄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对黄某某谅解。
2020年10月30日,李某某、龚某某两人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木质黄色烟筒1个;2.书证:黄某某住院病历、李某某、龚某某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3.证人证言:李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吴某某、陈某甲证言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盘)公(司)鉴(法临)字〔2020〕254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木质黄色烟筒1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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