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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8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21986********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张巍,秦皇岛是海港区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段某某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博朗园底商秦潮烧烤吃饭时,被害人马某某(女)过来敬酒并与段某某发生口角,马某某用吧台上的摆件物品砸段某某时,砸伤李某某面部,随后段某某和马某某撕扯在一起,后被他人拉开。这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冲到马某某跟前,用拳击打马某某面部。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申请,并明确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存在过错,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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