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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312******,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蕉岭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园赖某某住家找被害人赖某某讨要其岳父徐某某赖某某占有的13万元人民币。赖某某矢口否认这回事并说其不认识徐某某,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某用巴掌煽了赖某某的脸部一巴掌,赖某某随即从其三轮车上拿出一把雨伞往李某某腹部捅去,李某某随即用拳头往赖某某的头脸部打了一拳,后还用脚往赖某某的右腰部和右脚部连踢了几脚,致赖某某倒在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边。接着李某某赖某某的头按在墙上并用拳头打了他头部几拳和用脚去踢他的双脚。赖某某挣脱后往巷口逃跑,李某某随即前去追打,在追打的过程中,李某某多次用脚去踢打赖某某的双脚致其跌倒在地上。赖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铲后往李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后双方在争夺铁铲的过程中发生扭打并被在场家属劝开。双方在扭打纠纷中,赖某某李某某均受伤并到蕉岭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体表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1万元医疗费用给赖某某,因双方的要求分歧大,赖某某未出具谅解书给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构成故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赖某某的伤情是否由李某某直接打击致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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