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未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连江县**镇人民政府**,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柏东,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6时许,连江县**镇政府**李某某接到镇政府指令,带领**前往**镇**村**寺拆除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期间,村民余某某等人与李某某等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余某某先上前推搡、拍打李某某,阻止其拆除违章建筑,李某某为了制止余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与余某某短暂拉扯后挥拳打中余某某的鼻梁,造成余某某鼻部出血。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