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通榆县人,住通榆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2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通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7日14时,王某某因李某某在其收完的玉米地里放牛,王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到一起,李某某将王某某锁骨打伤。经通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查证属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的受伤经过,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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