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址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各项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将案件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9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4时许,在邳州市**镇**村李某某家附近,因土地承包问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先是发生口角,后持手指粗般的竹竿相互厮打,打斗过程中,潘某某手部受伤。2019年10月14日,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7000元,被害方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邳州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及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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