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兰芳,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3时许,被害人马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让其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金科天元道小区,将李某某和马某某妻子彭某某的关系说清楚。李某某邀约曾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7月2日凌晨,李某某等人在小区1期2组团与马某某见面并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从地上捡起了一个玻璃瓶击打马某某,致使马某某头面部、右上肢和胸部受伤。之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偶发犯罪,李某某已对被害人具结悔过、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综上,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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