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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自动投案,2018年10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表哥周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路**KTV附近的**烧烤店吃夜宵时,因周某某与同在此店吃夜宵的张某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继而引发以周某某及其朋友为一方的人与以张某某及其朋友为一方的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该烧烤店的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闾某某的面部、颈部、胸部、左前臂等处砍伤。经鉴定,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闾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取得了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情节,又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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