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时许,被害人侯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李某某打电话给侄子李某某说自己被家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随即赶到侯某某家,到场后与侯某某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一根木板凳击打侯某某头部,导致侯某某受伤,随后李某某拨打110出警处理。经雷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侯某某38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考虑到本案中双方系亲戚关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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