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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60岁,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处,因开“黑出租”揽客发生争执,李某某与吕某某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致吕某某眼部、鼻部损伤。经鉴定,吕某某鼻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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