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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春浩,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在黑河市爱辉区**KTV遇见其同事被害人臧某某(男,52岁),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在KTV门前用脚将臧某某踹伤。后被害人王某某(男,48岁)从KTV出来后与索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索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用手和脚将王某某打伤。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臧某某外伤致左6-10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均属轻伤二级;王某某左眼挫伤、右足跟骨皮质骨折均属轻微伤。2020年3月26日,李某某与臧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给付臧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并获得谅解;2020年9月13日,李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给付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获得谅解。

经侦查,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害人臧某某持有的一把小刀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臧某某王某某户籍信息,抓捕及破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等;证人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臧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事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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