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庆阳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7时许,在铁锋区先锋街与南浦路交叉口附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油罐车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一辆箱货发生刮蹭,双方发生纠纷,李某某打了郭某某面部一拳,将郭某某鼻子打伤。后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所受伤情的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故意伤害罪,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应当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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