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8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龙*乡**村**组48号,现住安顺市开发区远大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口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0日23时许,李某某来到安顺市开发区西王山菜场李某甲开设的娱乐室内,找被害人王某某讨要工钱,两人为此发生口角。李某某将王在华叫出娱乐室,随后在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李某某动手殴打王在华的头部、脸部,造成其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侦查员在安顺市西秀区西王山菜场路口将李某某抓获。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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