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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路**号,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小区**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2时许,在澄城中学***班教室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教室内用手机播放音乐,被害人段某某因为音乐声音过大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段某某用杯子里的水泼向李某某,李某某用右拳打了段某某右眼部位一拳,致使段某某右眼受伤住院,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右眼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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