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87********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口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的,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太平路街道办事处中大树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弟媳陈某某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期间李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的鼻子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骨性鼻中骨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理情节: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本案系因家庭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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