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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50********,汉族,文盲,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农,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20年8月2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冷某某、李某某夫妻与本村邻居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殴打,后宋某某因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宋某某******急性发作死亡,生前打斗、情绪激动是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与冷某某的行为是否是造成宋某某损伤的唯一原因,这期间是否有其他介入因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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