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21948********,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开远市人,户籍所在地:弥勒市**镇**村委**村,现住开远市**单元**号。
辩护人凌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1日、10月26日两次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9日上午,家住弥勒市**镇**村的石某某去**地里干活时,发现本村的李某某正在地里割麦子,李某某与石某某因为该地的权属问题发生口角纠纷,期间,石某某去抢掉李某某腰间的镰刀并丢在地上,李某某趁机手持木棒拐棍朝石某某的手部打了三下,石某某的左手受伤。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云永司鉴【2016】临鉴字第1025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石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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