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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2251984********,户籍地:昆明市盘龙区**社区居委会蓝光**小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在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牟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日补查重报。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3日16时15分许,受害人韩某某报称其于2019年10月1日1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中汇商业中心沃尔玛停车场因感情纠纷被女网友蔡某某的丈夫李某某打伤,李某某于2020年1月4日至金星派出所归案,承认了其因怀疑受害人韩某某与其妻子蔡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后产生恨意,将受害人韩某某打伤的事实。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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