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31953********,彝族,小学文化,现住牟定县**乡**村委**村**号。2020年1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公安局安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查重报,6月5日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某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暂停计算办案时限,同年10月22日收到鉴定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7时30分许,李某某手持一根木棒在牟定县安乐乡力石村委会海子哨村曹某某家厕所里殴打陆某某,导致陆某某的头部、脸部、手部受伤。经楚雄三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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