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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位于本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号的家中,将周某某推倒在地,致周某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髌骨粉碎性骨折,经北京通达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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