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花园第**期**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其前妻)、儿子及其几个朋友相约一起前往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游玩,当晚在罗浮山**村**山庄附近露营喝酒。李某某回到车顶帐篷后,无故将陈某某从车顶踢落至地面,随即殴打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7月6日,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一次性赔付给陈某某30万元,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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