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现居住在天台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中午,在天台县**镇老广场东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洪某某因口角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某将洪某某推倒在花坛上受伤,经鉴定,洪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1.8万元人民币,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