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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8********,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秦州区****村柴某某家索要欠款时,与被害人柴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柴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柴某某胸部损伤,双侧肋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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